公共数据的价值在哪里,是否应当被人人获取和使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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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数据的价值在哪里,是否应当被人人获取和使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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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公共数据的使用要分情况、分类别来判断。首先是数据的公开问题,一部分公共数据是可以公开的,比如官方的数据、法院报告中提到案件种类数量等,可公开的数据一般不会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问题;另一部分是涉及个人隐私,个人信息,商业秘密这类的数据不能公开,一般是国家机关得到之后,仍旧需要保密,不能非法向别人提供。《数据安全法》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中提到,什么情况下数据不得公开,并且遵循公平、平等便民的原则,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。

    所以,公共数据应该分为第一可公开的、第二不可公开的、第三去掉一些敏感信息后可以公开的以及第四为了特定目的,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。赵虎律师认为,从现有的情况分析,二手车信息交易所涉及的应该是第四类数据信息,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,公开使用的数据,应该有合理的理由,但是使用者承担一定的责任,不能泄露数据与侵犯他人的权利。

    对于相关公共管理的机构如何使用公共信息和数据的问题,首先要看这个公共管理机构的授权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,其次要看授权后,获得授权的单位是不是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。比如是否存在歧视性交易:拒绝与交易人进行交易,或者是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;或者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了差别待遇等,如果采取区别性定价,又没有合理理由的话,那很有可能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。

    作者:擎盾法律人工智能
    链接:https://www.zhihu.com/question/300339408/answer/2728419163
    来源:知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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