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:
一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。
二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。
三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。
一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,是本地政府对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定的必要的支撑制度,保障公共数据既要放得出,又要管得住。
二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,是本地政府统筹对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的实施方案,也可以是某个行业,比如交通、医疗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的实施方案。
三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,是本地政府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权授权给某单位,某单位只具有公共数据治理的权力,不具有直接或间接二次开发数据产品的权力。但协议里要明确政府、公共数据数源单位和运营机构的收益分配,职责义务等,确保后续的数据供给得以公平、公正、可持续。
一个地区,若没有出台该办法,若企业说已经开展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,那就是不合法、不合规的做法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成果,数据产品,数据资产都无法被认可。
一个地区或者领域,若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,若没有经过三重一大审批备案,这样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,也是不合法、不合规的做法。
一个地区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运营机构,不给予数源单位明确的收益分配,不公平公正的遴选数商开发数据产品,也是不合法、不合规的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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